公告事項公告: |
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。一、訂定機關:雲林縣政府。 二、訂定依據: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23條第3項。 三、修正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「雲林縣全球資訊網」-「政令宣導」-「法令規章」-「地方法規」-「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」(https://law.yunlin.gov.tw/)之「草案預告」網頁。 四、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 (一)承辦單位: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國民教育科。 (二)地址: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。 (三)電話:05-5522421。 (四)傳真:05-5342723。 (五)電子郵件:71131@ylc.edu.tw。 |